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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李广和张宝是同村邻居。1992年7月10日李广向法院诉称:被告张宝房后的5棵梨树是1977年村里买来树种并派工栽活的,应属村里所有,但现在为张宝所占。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张宝将5棵树退还村里,并将多年所获的受益折款退还。张宝得知李起诉一事,即到李家谩骂,并同李扭打起来。扭打中张宝被李广推倒在地,右手腕骨折。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李广同事实无利害关系,并于同月19日作出裁定,对该案不予受理。李广将情况告诉村委会。村委会决定委托李广为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李广作为委托代理人以同样事实、理由和要求重新起诉,法院受理了此案。被告张宝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向法院提出反诉,诉称:自己右手骨折是李广伤害所致,要求李广赔偿全部医疗费用。法院决定将本诉同反诉合并审理。开庭审理后,被告经法院一次口头传唤、一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庭遂决定对张宝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法院经过审理,依照事实和法律对本案作出了判决。请指出本案在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 (1)该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超过了法定期限;
    (2)本案不能合并审理,因张宝要求李广赔偿之诉讼不构成本案反诉;
    (3)该法院对被告采取拘传措施不符合民诉法的规定,应当用两次传票传唤,不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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