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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试论述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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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主要在于,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应以何种方式、何种措辞才能有效并入提单,从而约束提单持有人或提单受让人。目前,对于这个问题在国际上尚存在争议。在英国,航运界和司法界对这个问题的态度也不尽一致。但从其多年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主张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可使仲裁条款
有效并人提单:
1、在提单的合并条款中明确指明仲裁条款一同并人
2、将租约中的仲裁条款的序号在提单的合并条款中言明
3、合并条款所援引的租约的条款
本身即包括了仲裁既用来解决租约争议又用来解决提单争议的内容。以上第一、第二种方式实际上是指租约仲裁条款必须通过合并条款中的专门用语进行明确援引方能有效并人提单,第三种方式则是要求租约仲裁条款的内容对于提单具有可执行性方能有效并人。在英国,一个简单、笼统的合并条款足以将租约中与提单
项下的货物运输“直接相关”的条款从租约转移到提单中来,但问题是租约中的仲裁条款与提单项下的货物运输通常并无直接关系,故不能通过笼统的合并条款而并人,而只能通过在提单或租约中用清楚的措辞明确表示并人该条款。由此,除非提单持有人原本就是租约当事人或在提单签发时就已知悉租约的各项条款内
容,租约或提单中一个措辞为“运费和其他一切条件按照租约”或“租约的全部条款、条件、义务、除外责任均同时并人提单”之类的笼统的合并条款显然不足以将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而须在合并条款中明确提及仲裁条款,例如“租约的所有条款和条件,权利和除外责任,包括法律和仲裁条款均并人提单”
这种措辞,当事人将租约仲裁条款并人提单的意图被认为已经很明确,仲裁条款因而能有效地并人提单,并约束所有提单持有人。不过,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6条第(2)款规定“在一项协议中援引一个书面仲裁条款或一份订有仲裁条款的文件即可以构成一项书面仲裁协议,只要这种援引足以使仲裁条款构成该协议的一部分。”可见,今后在提单中并入仲裁条款可通过专门用语明确援引租约中的仲裁条款,也可只笼统地援引含有仲裁条款的租约。至于是否必须以专门用语进行特别援引才能使仲裁条款有效并人提单的问题,1996年仲裁法显然赋予了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为上述第6条第(2)款作出的规定极富弹性“只要这种援引足以使仲裁条款构成该协议的一部分”。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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