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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船舶沉于港内已多日,另一货船经过时不慎碰撞而不幸推定全损。事后,船方向承租人索赔,认为承租人提供不安全港,故应负全责。承租人则认为,当时沉船的桅杆仍露在水面上,驾驶员应及早察觉并避开,况且港口当局早已向过往船只发出过警告,该船船东没有足够重视该情况,并小心驾驶,因此,船舶碰撞纯系船方疏忽大意所致,损失应该由其自行承担。针对上述案情,承租人是否承担损失
  • 本案涉及到不安全港口认定中有关“突发事件”的问题。如果是突发事件,承租人不能预见,则承租人无需承担责任。并且损失和承租人的指示之间应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才能认定承租人指示不当的责任。而具体到本案,该航道内的沉船已经存在一个月之久,并且港口当局已作出标识,因此在其他船小心谨慎驾驶都可安全通过的情况下,该港不能被认定为不安全港,导致船舶碰撞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该是船员在驾驶船舶的疏忽大意,因此承租人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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