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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被告人高某原系某派出所所长。有一天,高某的朋友徐某知道派出所缺钱,主动对高某说:"我有个主意,不如找人过来开店,找几个小姐卖淫,你们派出所抓嫖客不就可以罚款创收了吗?"高某默许了徐某的主意,并开始做此勾当。自1999年5月至8月的3个月里,派出所靠抓嫖客罚款高达8万多元。问高某行为是否为罪,应当定何罪?
  • 这是一起相当典型的滥用职权罪。因为,查处"黄赌毒",是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事,从形式上看,派出所抓卖淫嫖娼人,正是执行职务,但是,本案从实质上看,却是滥用权力干着损害公安机关声誉,妨害公安机关正常活动的犯罪勾当。
    滥用职权行为的方式中很重要的一种是,擅自妄为。行为人不正当地行使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对有关事项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决定或处理。国家赋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各项国家事务的权力,同时也必然要求他们必须正当地行使自己职务范围以内的权力,具体地说,就是要严格依法办事,保证处理问题的合法性。
    但是,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却反其道而行之,明知在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件,不应当批准、决定或者予以办理,却故意作出批准、决定或者予以办理。
    例如,工商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明知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而仍然予以批准或者登记;土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茶毒,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
    可见,上述类型的滥用职权行为具有以下特点:其一,形式上的合法性,即行为人处理的事项的性质,都是本人职权范围内有权处理的事项;其二,实质的非法性,即行为的处理结果实际上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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