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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供水公司投资一供水水源项目。为了避免售水的市场风险,在项目建设初期,与甲用户依照法定程序以价格0.35元/m3依法签订了供水合同。考虑到该供水工程建设难度较大,合同约定:若供水工程建成,则供水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价格给甲用户供水;若供水工程项目取消,则所签合同不发生任何效力。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随着供水市场水资源紧缺,同时,又不涉及到供水线路改造,该供水公司又以0.5元/m3的价格将水全部售于乙用户。签订合同时,乙用户并不知道供水公司已与甲用户签订了供水合同。 供水公司供水工程完工后,甲用户要求供水,供水公司的解释是,在供水工程完工前,与甲用户所签供水合同并未生效,因此,供水公司不受此约束,将水以更高的价格售于乙用户是合情合理的,试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说明供水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
  • 供水公司的说法不正确。尽管在供水工程完工前,与甲用户所签供水合同并未生效,但是,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与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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