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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监〔1996〕888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程序是什么?
  • (1)搜集信息。包括环保系统内部沟通、日常环境监察信息、群众举报。
    (2)现场监察。听取建设单位介绍;对有“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建成并投入运行;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对无“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3)视情处理。正常:定期监察;异常:对已投入生产或工作使用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应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执行);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4)定期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进行复查。
    (5)总结归档。按年总结,注明异常情况和处理结果;有关记录、材料按项目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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