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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 张强创作了书稿《走进大自然》后,与甲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的约定中包括:张强把《走进大自然》的图书专有出版权授予甲出版社。甲出版社按照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向张强支付稿酬;基本稿酬的标准为50元/千字,印数稿酬的标准为1%,均按照国家版权局规定的方法计付;稿酬应在《走进大自然》一书出版后两个月内向张强支付。 合同签订后10天,张强按约向甲出版社交付了作品誊清稿,并随附一封信,说明图书上的作者姓名署笔名“楚天”。该书的责任编辑当即复信,除确认稿件已经收到外,表示对其他问题“会认真考虑”。2001年12月5日,《走进大自然》一书出版,面封、扉页和版本记录中的作者姓名均为“张强”。该书一个页面排30行,每行排30字;正文部分共311面,其中的空白行共有120行;还有出版前言2面,目录3面。版权页标明的相关数据为:字数288千字,2001年12月第1版,2001年12月第1次印刷,印数3800册,定价25元。2002年3月15日,甲出版社向张强邮汇了稿酬12975.45元,并附言说明这是已经扣除个人所得税1636.55元的税后稿酬。 2002年4月,张强向法院起诉甲出版社。诉状称:第一,甲出版社没有按照作者的意愿为其在图书上署名,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第二,根据出版合同约定,甲出版社最晚应在2002年2月5日前支付稿酬,但甲出版社直到2002年3月15日才支付,构成违约。第三,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计算,基本稿酬应为14400元(即50元/千字×288千字),印数稿酬应为950元(即25元/册×1%×3800册),稿酬总额应为15350元;甲出版社汇寄的12975.45元加上代扣的个人所得税1636.55元,总共为14612元,少了738元。 甲出版社辩称:第一,张强要求在图书上署虚假的名字,意在欺骗读者,是不合法的,出版社不应支持,所以只能按法律规定署他的真实姓名。第二,国家规定支付图书稿酬的期限为图书出版后6个月,甲出版社向张强支付稿酬的时间并没有超过这个期限,所以并无过错。第三,张强认为稿酬总额应为15350元,是计算方法有误;出版社支付总数为14612元的稿酬,实际上已经多付了,但因这是出版社有关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也就不要求张强返还了。 甲出版社是否侵犯了张强的署名权?为什么?
- 侵犯了张强的署名权。作者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署笔名,他人不得干涉,但甲出版社干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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