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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小军是个遗腹子,8个月大时,生母将其送给了大伯夫妻收养。大伯夫妻自己的女儿小丽当时12岁。小军13岁时,大伯夫妻双双去世。小丽称自己经济条件不好,无力抚养小军,要求小军生母将小军领回去抚养,遭拒。小军应有谁抚养?为什么?请结合本案发表对我国收养规定的看法。
  • 小军应该由其生母抚养。收养成立对于收养人的要求中有收养人必须无自己法律名义下的子女。该案件中的收养属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我国《收养法》对于这一类收养的条件:
    (1)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即被收养人可以超过14周岁
    (2)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困难,也可以将子女送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女儿时,可以不受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由此可见,在该案件中大伯夫妻有自己名义下的子女且不是华侨,不符合收养法对于收养人的规定,收养关系无效。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我国采取自始无效制度,即从行为开始实施时起就没有收养的法律效力。所以小军应该由其生母抚养。
    评价我国收养制度:
    1、我国采取自始无效制度的利弊
    2、我国完全收养制度的利弊。建议设立不完全收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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