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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张健祥自幼父母双亡,由祖母抚养长大成人,直至1993年参加工作。参加工作 后,由于张对自己的工作不满意,祖母年老体弱,又不能帮自己调工作。因此,对祖母越 看越不顺眼,经常向祖母索要钱财,并骂她“老不死”“吃白食”。1996年,祖母患感 冒、伤风咳嗽,张以怕传染为由,把祖母赶出家门,不让在家睡觉,直到第二天居委会出 面干涉,张才允许祖母回家。但自此以后,张对祖母更是变本加厉,一点好眼色也不给, 动辄就摔盆砸碗,打骂祖母。1997年2月,祖母因脑中风瘫痪,只能躺在床上,生活不能 自理,这下更激起了张健祥的不满,他干脆将祖母锁在家里,自己出外寻欢乐,三天以 后,才被邻居发现,这时祖母已奄奄一息,幸亏抢救及时,才避免惨剧发生。张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 尊老敬老是中年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一个重要内容。由于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局限,国家和社会对老年人的物23质帮助还不可能完全取代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赡养,传统的家庭养老、亲属养老模式,仍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法律必须进一步强化亲属养老的责任和家庭养老的职能,在婚姻家庭中确保老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第49条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我国婚姻法把保护老人合法权益,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要求成年子女必须履行赡养扶助老人的义务,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对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本案中,张健祥自幼由祖母抚养成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因此,张健祥对祖母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是,张对其祖母,不但不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反而虐待打骂祖母,情节十分恶劣,其行为严重摧残了其祖母的身心健康,违背了婚姻法的规定,司法部门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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