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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王某与赵某原系某工厂同事,双方经人介绍,在恋爱3年后,于1990年3月结 婚,婚后生有一子。1996年,王某辞职下海,到南方一家公司做推销员。后与新单位的一 女同事张某来往密切,到后来发展为非法同居关系。赵某多次劝丈夫洁身自爱,断绝与张 某的交往,但王某执意不听。2001年12月,赵某以王某违反新《婚姻法》第4条“夫妻 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和张某侵犯其配偶权为由,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令王某停止与 张某的不正当关系,赔礼道歉,判令张某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能否以他方违反《婚姻法》第4条为由提出诉讼?要求“第三者”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 正是基于法律的功能和稳定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由于这只是原则性规定而不是具体的规则,只发挥导向作用而不具有可操作性,2003年的司法解释中特别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其损害赔偿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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