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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某教师程志之父程家业中年丧妻,待儿子程志参加工作后,程家业经人介绍于1987年3月与寡妇马淑贞结婚。马淑贞无工作,与程结婚后,就与程家父子共同生活,料理家务。1990牟3月,程家业病故,程志继续与继母共同生活,承担了赡养继母的责任。1996年,马淑贞去世,留有资产3万元。在外工作的马淑贞与前夫所生之子陈新闻讯赶来,对马遗留的3万元存款应如何继承与程志发生争议。陈新闻认为,程志是继予,对马淑贞的 遗产无继承权,自己应独自继承亲生母亲的遗产;而程刚认为,继母马淑贞生前由自己一人赡养,她的遗产理应由自己一人继承。两人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未受继母抚养而赡养继母的继子,能否与继母形成抚养关系?
- 能。依继父母是否抚养继子女,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和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两种,前者是拟制血亲关系,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后者是姻亲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对于继父母未抚养继子女,但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的,他们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实践中将这种情况视为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本案中,程志在程家业病故后,长期与马淑贞共同生活,承担了赡养继母的责任,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法院应确认他是与马淑贞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马淑贞的遗产;并且因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还可依法多分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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