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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4年12月,王某在一商场购买了一套“健宝”牌家具,于2006年1月发现家具出现裂缝,遂找到商场,商场以该家具超过三包期限为由,推脱责任。王某又与“健宝”牌家具生产企业联系,该企业经调查后,书面答复该套家具并非本企业生产,而是侵犯“健宝”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冒牌产品。为此,王某到县工商局申诉,要求该商场双倍赔偿。县工商局应如何处理这个案件?
  • ①县工商局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责令该商场对王某作出双倍赔偿。
    ②商场销售冒牌“健宝”牌家具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县工商局要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机关应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可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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