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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2×15年至2×16年的有关资料如下: (1)2×15年1月1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为90000万股。 (2)2×15年5月1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面值10000万元,票面利率为6%,规定每份面值为100元的债券可转换为面值1元的普通股80股,债券自发行之日起3年内可转换为股权。假设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的分拆,且票面利率等于实际利率。 (3)2×15年12月1日回购普通股24000万股,以备将来奖励职工。 (4)2×16年1月1日,上述可转换公司债券有40%行权。 (5)2×16年3月1日分派股票股利,以2×16年1月1日总股本(行使转换权之后)为基数每10股送3股。 (6)甲公司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2×15年度为50000万元,2×16年度为62000万元。 不考虑所得税等其他因素。 计算2×15年度利润表中列示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 甲公司2×15年度利润表中列示的基本每股收益=50000/(90000×12/12-24000×1/12)=0.57(元/股)。假设行权调整增加的股数=10000/100×80=8000(万股),增量股每股收益=10000×6%×8/12/(8000×8/12)=0.08(元/股),小于基本每股收益,具有稀释作用,稀释每股收益=(50000+10000×6%×8/12)/(90000×12/12-24000×1/12+8000×8/12)=0.54(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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