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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2008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为560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成本4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660万元;取得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40万元;交纳非增值税销售税金及附加300万元;发生的管理费用760万元,其中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为60万元、业务招待费用7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34万元(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15%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取得营业外收入10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250万元(其中含公益性捐赠38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2008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 (1)利润总额=5600+800+40+34+100-4000-660-300-760-200-250=370(万元)
    (2)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所得额40万元
    (3)技术开发费调减所得额=60×50%=30(万元)
    (4)按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的60%计算=70×60%=42(万元)
    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算=(5600+800)×0.5%=32(万元)
    按照规定税前扣除限额应为32万元,实际应调增应纳所得税额=70-32=38(万元)
    (5)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4万元
    (6)捐赠扣除标准=370×12%=44.4(万元)
    实际捐赠额38万元小于扣除标准44.4万元,可按实捐数扣除,不做纳税调整
    (7)应纳税所得额=370-40-30+38-34=304(万元)
    (8)该企业2008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4×25%=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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