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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定点评估机构已申报的评估费用何时拨付?
  • 区医保中心在收到定点评估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试点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区医保中心在初审结束后,对结算费用进行汇总,填写定点评估机构结算区汇总表,并将提出初审意见的结算申报表报送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在收到区医保中心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试点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准予支付、暂缓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情况汇总后报市医保办审定。对准予支付的,市医保中心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对暂缓支付的,应当在90日内予以支付或者不予支付,并告知有关定点评估机构;对不予支付的,不予支付的费用由有关定点评估机构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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