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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阿奎那对法的定义和分类是什么?有什么特点?
  • 1、法律的定义
    阿奎那在《神学大全》中系统论述了法的性质和定义问题。他说:“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和不作其他一些行动的准则或尺度。„法‟这个名词(在语源上)由„拘束‟一词而来,因为人们受法的拘束而不得不采取某种行径。”“法律不外乎是由那统治一个完整社会的„君王‟所体现的实践理性的某项命令。”“法律不外乎是对于种种有关公共幸福的事项的合理安排,由任何具有管理社会之责人予以公布。”这些就是阿奎那对法的性质的论述和给法律所下的定义。
    2、法的分类
    阿奎那继承并发挥了奥古斯丁的法的分类理论,将法划分为四种类型,这是他对法的基本理论作出的另一重要贡献: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在上述四种类型的法中,永恒法为最高,自然法次之,神法再次,人法为最低。自然法是永恒法的一部分,受永恒法的支配和制约;人法来自永恒法、自然法、审法,受永恒法、自然法、神法的支配和制约。
    3、法律的基本特点
    阿奎那认为:“法律有两个基本的特点:第一个是指导人类行动的规则的特点;第二个是强制力量的特点。”根据阿奎那的论述,法律的具体特点有:(1)法律必须是出自理性,必须是合理的;(2)法律是直接为公益而设;(3)法律是由一切公民的理智或他们的代表人所创造的;(4)公布是法律的要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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