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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情:2002年3月25日,B市国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信,举报A市某电线电缆厂自2001年5月1日起到B市设立临时销售点,销售本厂生产的产品,取得大量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接到举报后,B市国税稽查局决定立案调查。2002年4月1日,由市国税局稽查局三名稽查人员和二名在税务机关协助清理欠税工作的法院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对销售点进行税务稽查。检查发现该销售点未在B市办理任何有关税务登记的手续,自2001年7月1日起,由刘某承包经营,销售点未将有关承包经营的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因销售点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检查组采用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确定该销售点的应纳税额为50,000元,并认为该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嫌疑,查封了销售点负责人刘某在B市购买的普通住房,因刘某在B市别无住所,检查组允许刘某暂时居住被查封的住房。2002年4月3日,市稽查局给销售点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对销售点处以应纳税额税额1倍的罚款,罚款50000元,限销售点在4月10日前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刘某不服,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税务机关的查封财产行为,撤销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本题中涉及应纳税款的只考虑增值税) 提出对销售点的处理意见。
  • 对销售点的处理:
    本处理中,事实认定部分见前面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中的履行期限略。
    (1)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理。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15条、《实施细则》第21条。
    处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处理意见: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处2000元罚款。
    (2)对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处理。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25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
    处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
    处理意见: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处2000元罚款。
    (3)对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处理。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4条、第31条、第32条。
    处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32条,《税收征管法》第37条、《实施细则》第47条。
    处理意见:补缴税款50000元、按日加收滞纳金、处未缴税款1倍罚款50000元。
    (4)对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检查的处理。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70条、《实施细则》第96条。
    处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70条、《实施细则》第96条。
    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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