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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收养的效力。
  • 收养发生拟制效力和解销效力两个方面的效力:(1)收养的拟制效力,指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的拟制亲属关系及相应权利义务的效力。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这种效力不仅及于养父母和养子女,而且及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就形成了与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的养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在姓氏问题上,其他国家大多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应改随养亲之姓。基于男女平等、收养关系双方当事人平等以及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精神,我国《收养法》第24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依照《收养法》,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和《继承法》等有关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即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之间形成拟制的祖孙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子女之间形成养兄弟姐妹关系。他们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继承法上,养兄弟姐妹、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养孙子女、养外孙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其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的遗产。这种权利义务是因收养而形成的亲子关系在法律上的延伸。(2)收养的解销效力。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与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均告消除。应该明确的是,这种解消效力仅仅限于法定权利义务,并不能消灭自然血亲的事实。因此,基于自然血亲而发生的法律后果依然存在,尤其是法律关于禁婚亲的规定依然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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