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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6年10月5日,张宏将一卷有张宏及其妻子黎丽举行婚礼的科尼卡牌胶卷交给晓梦彩色扩印朋务部进行冲印,并预交了20元冲印费。晓梦扩印部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冲印单交给张宏。第二天,张宏去取照片时,晓梦扩印部称胶卷暂时找不到,可能被他人误领,让张宏过些时候再来。后张宏多次索要未果,要求晓梦扩印部赔偿,但被告只愿意按摄影行业协会的规定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双方遂生纠纷。经查,该市摄影行业协会曾有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同类胶卷之规定。请问:晓梦扩印部主张其在营业厅中贴出启事,告知消费者胶卷遗失只赔偿同类胶卷,双方签订的合同具有免责依据,其主张法院应否支持?为什么?
  • 不能支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扩印部的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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