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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杨力(男,60岁,无业)是郑青云(女,25岁,工人)的生父。1989年,杨力因刑事 犯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杨力在羁押期间,与其妻郑蕾离婚,二人协议郑青云由郑蕾 抚养。郑蕾再婚后,将女儿留在娘家随舅舅生活。1999年,杨力刑满释放。2001年,杨 力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郑青云给付赡养费。而郑青云则认为,自己从小就跟舅舅生活, 与舅舅形成了收养关系;亲生父母长期不抚育自己,因此,自己对生父亦无赡养义务。杨力因故未尽抚养义务,子女仍应对其承担赡养义务吗?
  • 子女仍应对杨力尽赡养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当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子女应当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给付生活费。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即使父母因特殊原因没有尽到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不影响子女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犯故意杀害子女罪和虐待、遗弃子女罪的除外)。本案中,郑青云与其舅舅之间未形成法定的收养关系,故与杨力之间的亲子关系并未终止,郑青云应对杨力承担赡养义务。郑青云不能以杨力未尽抚养义务为由而拒绝承担法定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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