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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977年4月,现役军官罗强带着4岁的儿子罗小锋与女教师宋杉再婚。罗强因职业 关系常年不在家,每月给宋杉寄来50元钱作为儿子的抚养费。罗小锋与宋杉共同生活, 宋杉承担了照料罗小锋日常生活的.责任。1992年6月,罗强病故。同年9月,罗小锋参 加了工作。1999年6月宋杉退休,因体弱多病,支出较多,便向罗小锋提出,每月给150 元赡养费。而罗小锋认为,自己从小与宋杉共同生活,受宋照料,但抚养费由其生父承 担,与宋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故不同意给宋赡养费。宋于2001年5月向人民法院起 诉。生父承担抚养费用,继母照料,抚养关系是否成立?
  • 成立。认定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标志有两种:或是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物质上的供养,提供抚育费、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或是继父母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并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9照料、教育等。在后一种情况下,即使继子女的抚养费、教育费大部分或全部是由其生父生母供给的,也应视为继父母尽了抚养教育义务,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本案中,罗小锋4岁时候与宋杉共同生活,宋杉长期承担对罗小峰的照料、教育责任,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因此,两人的抚养关系成立,依法具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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