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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GB50057-2010第3.0.3条第9款,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的火灾危险场所应为二类防雷按GB50058-92第4.1.1条及4.1.2条的说法,是否可以认为丙类的仓库,车间均属于火灾危险场所而执行雷规中的这一条。
  • “火灾危险场所”应来源于IEC标准,在IEC60364-3中,“火灾危险场所”定义为BE2场所,其特性解释是:生产、加工或储存可燃性材料,包括粉尘。其条文后的应用和举例中,列举了“车库、木制品商店、造纸厂”。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4.1.1条及4.1.2条的说法比BE2场所严苛得多,其火灾危险性自然比BE2场所高得多,有些可能要列入BE3场所。
    丙类仓库和丙类厂房的定义与BE2场所的定义基本一致,应执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3.0.3条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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