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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公司承建某大学办公科研综合楼项目,在装饰装修阶段,大学城建设单位追加新建校史展览馆,紧临在建办公科研综合楼。总建筑面积2160m2,总造价408万元,工期10个月。屋面设女儿墙,屋面防水材料采用SBS卷材。 考虑到工程较小、某公司也具备相应资质,建设单位经当地建设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未通过招标投标直接委托给该公司承建。 展览馆项目设计图纸已齐全,结构造型简单,且施工单位熟悉周边环境及现场条件,甲乙双方协商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模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考虑到展览馆项目紧临办公科研综合楼,用电负荷较小,且施工组织仅需6台临时用电设备,某公司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了《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决定不单独设置总配电箱,直接从综合楼项目总配电箱引出分配电箱。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直接从分配电箱连接供电。项目经理安排了一名有经验的机械工进行用电管理。监理工程师认为不妥,指令整改。 事件二:屋面淋水试验时,发现女儿墙根部漏水,经查,主要原因是转角处卷材开裂,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了整改。 事件三:展览馆各阶段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于2013年9月18日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建设单位于当天投入使用。建设单位以工程质量问题需在使用中才能发现为由,将工程竣工验收时间推迟到11月18日,与综合楼一并进行验收,并要求《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竣工日期以11月18日为准。施工单位对竣工日期提出异议。 大学城建设单位将展览馆项目直接委托给某公司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 大学城建设单位直接将展览馆项目委托给某公司:合法。
    理由: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89号)第10条的规定,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2)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3)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13]30号令)第1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2)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背景资料,建设单位追加新建校史展览馆,紧临在建大学城项目,可以认定校史展览馆为大学城项目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故不用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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