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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纺织机械总公司(下称中方)拟与瑞士LD公司(下称外方)共同组建合资企业,双方达成以下主要意向:(1)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380万美元,注册资本拟为200万美元,其中外方出资102美元,占总股本的51%,中方出资98万美元,占总股本的49%。 (2)中方拟以其经依法评估和有关机关确认的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有偿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和资金出资(其办公楼已为下属企业贷款而作抵押),外方拟以机器设备和美元现金出资。 (3)从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合营双方分别分两期缴付出资,其中:中方第一资出资为前述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折合为70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外方第一次出资为货币12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机器设备,折合为90万美元,在6个月内缴付。 (4)合资企业合营期限为20年,合营期限进入第五年时,合营各方可按各自出资比例减少30%的注册资本。请回答以下问题: 合营各方分期认缴出资的安排是否妥当?为什么?
  • 中方分期认缴出资的安排符合法律规定,外方分期认缴出资的安排则有不妥之处。因为,依照有关规定,合营各方分期出资的,第一次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从合资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而外方第一次出资额未达到其认缴出资额的15%,故为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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