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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简述信用证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三,即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
    如果信用证是由开证行为其本身的业务需要主动开立的,这类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中就不存在开证申请人,而只有开证行和受益人。这信用证被称为双名信用证。
    开证申请人。又称开证人,出帐人。指想银行提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为进口人,就是买卖合同的买方。开证申请人为信用证交易的发起人。
    开证行。指按开证申请人的请求或为其自身行事,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的银行。开证人和开证行的权利和义务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信用证一经开出,按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开证行负有承担付款的责任。
    受益人。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信用证的人,一般为出口人,也就是买卖合同的卖方。受益人通常也是信用证的收件人,有按信用证规定签发汇票向所指定的付款银行索取价款的权利,但也在法律上以汇票出票人的地位对其后的持票人负有担保该汇票必获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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