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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自然法学派
  • 宗教改革后为西方人提供了一种新的世界观的是“自然法学派”,他们认为,人类的自然状态、自然处境和自然权利是一种相互关联的逻辑前提;同样基于这种逻辑前提的不同个人,要在群体中与他人相处,便会通过相互制约达成一定的理性约束;这种理性的约束就是人与人的“契约”,就是“自然的律法”,也就是一切传统、道德、社会制度的基础。在这一逻辑线索中,自然状态的“个人”是一切法理的出发点;作为自然律法的“社会契约”,是理性的对象化的结果;从而“个人”的独立价值可以与“理性”的要求相互说明。“自然法学派”作为一个思想的整体,也许只是一个基本问题上相互呼应,即:人类从自然状态向“公民社会”的发展,必须取道于理性的社会契约。这实际上是说:基于自然状态的个人,为了自己的最大利益和利益的稳定性,必然会合乎理性地与他人达成利益的平衡和相互的妥协,所以每一个个人都参与了社会契约的缔结,所谓国家也就是每一个个人相互结成的理性共同体。他们的这些思想显然更接近古代式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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