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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刘X系某市“哈娃娃”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哈娃娃”公司以“哈娃娃”矿泉水在该市享有盛誉。而在1998年3月,刘X与赵X、李X3人合伙办起一饮料厂,生产“娃娃乐”矿泉水,两种品牌矿泉水基本类似。1998年底“哈娃娃”公司发现了刘X的行为,经股东大会批准,罢免了刘X的经理职务,并要求刘X把其在“娃娃乐”公司的收入上交公司。刘X辩称该笔收入系其个人劳动所得,应归个人所有。“哈娃娃”公司罢免刘X经理职务的决定合法吗?
  • “哈娃娃”公司罢免刘X经理职务的决定不合法。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等。刘X系“哈娃娃”公司经理,解除其职务应由董事会决定,“哈娃娃”公司股东大会只能通过该公司董事会来解除刘X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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