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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船方A与租方B订立定期租船合同。该合同预定,若船舶机器故障或因其他原因,如ITF干涉等致使租方不能正常使用该船时,租船人可以据此停付租金。其后,B又将该船以程租形式转租给C,该程租租约中订明,即使船舶机器有故障亦不影响租方C支付滞期费给B,如果遇到ITF干涉而无法作业的情况,依据“金康”格式,仍应继续计算滞期费。这样B依据该两份租约一方面收取分租船人C支付的滞期费,而同时又拒绝支付原船东由上述原因导致的在停租期内的租金。事后A和C得知真相后,以原租方B隐瞒两份租约中对A和C不利的约定,并从中牟利为由,起诉B索赔损失。针对上述的案情,应怎样的处理?
  • 一般来说,承租人有权将船舶转租出去,此时船舶受两份租约约束。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对缔结双方有约束力。尤其在租约中,只有在极少数的情况下,原船东有明显的疏忽行为,分租船人才可以以侵权直接起诉原船东。因此,在本案中,原租船人 B 既可以收取分租船人 C 支付的滞期费,又无须支付原船东 A 的租金,A 和 C 无权起诉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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