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目前职工持股问题(特别是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形)是否有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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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超范围、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导致持股职工众多,成为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尤其是新《公司法》、《证券法》实施以来,这个问题就更为突出。现中国证监会已成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作为专门的部门监管股东人数已超过200人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但如何处理这类公司的职工持股问题,目前尚没有明确的办法。
实务中,解决因职工持股导致的股东人数超过200人问题主要有两种方案:一种是通过股权转让将股东人数减少到200人以下。在此过程中,转让的合法合规性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如转让是否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平合理,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价款是否及时支付等。另一种是通过回购股权减少股东人数。此种方法与股权转让类似,只是股权的受让方是公司本身。该方式在减少股东人数的同时,注册资本或股本也相应减少。股权回购的合法合规同样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
而采用将分散的个人股权集中到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或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壳公司)持股等方式均不能规范、有效地解决职工持股问题。根据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第115号)、《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证监会法律部[2000]24号)的规定,目前职工持股会不得作为上市公司股东,证监会也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根据目前审核标准,对于在发行人股东及其以上层次套多家公司或单纯以持股为目的设立的公司,股东人数应合并计算,因此设立壳公司持股的方式也不能解决问题。采用委托、信托持股等方式也不可行,必须做到股权明晰,股权需直接量化到实际持有人,量化后不能出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形。
监管部门在具体执行中,对于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部分个案有所放松,如南京银行、宁波银行、北京银行、山东如意等公司均存在上述问题且已顺利通过IPO审核。但是,上述案例仅属个案,一般不具有可复制性。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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