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李某在某超市购摄像机一台,在使用中发现商品型号与说明书不符。经拨打生产商电话,被告知该产品未供应中国大陆市场。李某认为自己购买的摄像机是走私商品,于2005年8月向该超市所在的市工商局投诉,要求“以商厦销售的违法商品进行查处,并告知查处结果;商厦退还购货款,并给付一倍处罚性赔偿金。”该市工商局据投诉进行了有关调查,但未对此案进行调解,也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05年10月,李某就市工商局行政不作为向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省级工商局应如何处理?
  •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第1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销进口商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严格查验其有关手续或证明,对经查证属于走私物品的,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可并处物品等值20%以下罚款。椐此规定,工商机关对经销走私物品的违法行为具有查处的法定职权,同时根据地域管辖分工,某市工商局应当受理该申诉。实际上已经受理,因此在受理环节不存在不作为的问题。
    工商机关无权对欺诈消费者行为作出责令赔偿的决定,由消费者申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因此,工商机关不能作出责令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1+1的赔偿处理决定,只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规定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工商机关只要依法对商厦作出处罚,无论处罚结果申诉人满意与否都无权申请行政复议。某市工商局因未履行了解双方当事人是否要求调解的职责,而未调解,应属行政不作为,申诉人就有权申请复议。该工商局既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调解,也未将消费者的申诉作为违法举报转交有权部门查处,应视为行政不作为,所以省工商局依法作出了复议决定:责令该工商局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