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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唐先生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黄山4日游”。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合同表明:行程中住宿是三星级宾馆,正餐八菜一汤。然而,由于当时正处旅游旺季,旅游人数超过了当地接待能力,唐先生和其他一些游客有两个晚上住的是加床,餐饮也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甚至有多次不能按时吃饭。 全团旅游者对旅行社的服务十分不满,要求旅行社给个说法。旅行社的负责人亲自来到旅游团驻地看望大家,并表示了歉意,同时提出:为弥补服务质量上的不足,旅行社愿意免费安排旅游团参观“老街”、“情人谷”,并赠送每位游客一件礼品。经过协商,游客全体成员均在协议上签了字。 游览结束后,唐先生找到这家旅行社。他表示,他本来并不想同意增加“老街”、“情人谷”景点的游览,只是当时其他人都同意,加之导游的劝说,他才签字同意,但其实是违反自己意愿的,再说两个增加的景点中的“老街”并不需要门票。因此,唐先生要求旅行社赔偿其在旅游活动中受到的损失,退还其一部分费用。双方协商未果,唐先生以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质价不符”为由,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唐先生的投诉是否会得到旅游质监部门的支持呢?请说明原因。
  • 在旅游活动中,对违约行为的赔偿,应本着双方有约定,从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的原则。本案中,旅行社已经讲明免费增加两个景点及赠送礼品是为了补偿旅游者的损失,并经全体旅游者签名同意,相当于旅行社和旅游者就违约赔偿约定了一个新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免费增加景点”可视为有效赔偿,旅行社不应再另行赔付。
    唐先生已经签字同意旅行社的赔偿方式,也参加了增加的两个景点的游览活动,接受了旅行社赠送的礼品。现在,唐先生不能提供出当时不同意旅行社赔偿方案的有效证据,因此,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唐先生的要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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