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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合伙企业的清算
  • 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关于清算的程序规则如下:
    (一)通知和公告。第58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二)选任清算人。第59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如果在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三)执行清算事务。
    根据第60条的规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间,应执行以下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的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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