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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市木器厂发生火灾,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木器厂房操作间东西长30米,南北宽15米。操作间的等腰三角形房架全部落地,炭化程度由东向西逐渐减弱,房架顶端均指向东墙。东墙以东是仓库,操作间与仓库有门连通。东墙下方操作间和仓库内各有一座车床,两车床通过东墙上的一米见方的孔洞相连。据工人介绍,生产时两车床下方均堆满锯末,车床产生的火花经常引燃锯末,但因为发现及时,用水盆浇灭而没有造成火灾。火灾发生前一天车床工作到晚上22时,但在21时许仓库车床产生的火花又引燃了地面的锯末,员工李某用水盆将火扑灭后将锯末扫至仓库车床下方。结果第二天凌晨2时许就发生了火灾。现场见仓库墙壁上有一个锐角的“V”形烟熏痕迹,“V”形的底部指向车床下方地面。 问:(1)起火部位位于哪里?主要痕迹依据是什么? (2)起火的特征是什么?有哪些依据? (3)员工李某如构成犯罪,是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是失火罪?
  • (1)起火部位位于仓库车床下方。主要痕迹是操作间的等腰三角形房架全部落地,炭化程度由东向西逐渐减弱,且该火灾的蔓延痕迹与仓库墙壁上的“V”形烟熏痕迹相对应;“该V”形烟熏痕迹的底部指向车床下方地面。
    (2)起火的特征是阴燃起火。根据仓库墙壁上的锐角“V”形烟熏痕迹,说明起火时是缓慢燃烧,阻燃起火。
    (3)李某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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