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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论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特别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
  • (1)特别地域管辖。对于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有关规定,可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①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可以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如果诉讼标的物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则可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的,可以由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进一步对默示协议管辖作出了规定,即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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