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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怎样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 具有青岛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协保登记的
    (1)大龄失业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4)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6)残疾失业人员。
    (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8)失地失业人员。
    (9)协保人员。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在接到申请后,通过人力资源网络系统检索其个人状况和求职情况。符合条件的,指导其填写《青岛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即时告知本人。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员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人力资源网络系统,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上报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认定。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认定。持《残疾人证》的人员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残联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其失业(协保)证明中加盖就业困难人员戳记,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管理,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就业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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