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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个体工商户甲持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租赁一商亭经营水果类商品。某日,甲与顾客乙因斤两问题发生争执,甲推乙,并打了乙一拳,但未造成伤害。当时,派出所警察丙路过商亭看到上述情景,对甲作出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并吊销其营业执照。甲不服,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派出所的处罚决定。法院立案后开始进行调查。丙对此深感不安,便找到甲要求其撤回起诉,声明若撤回一切好说,否则以后走着瞧。甲面对丙的威胁利诱,向区法院申请撤诉。区法院作出裁定不予批准撤诉,继续受案审理。经审理,区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被告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 (2)将被告作出的对原告拘留5日的处罚变更为警告处罚。 在行政诉讼期间,原告可否自行撤诉?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此有何规定?甲申请撤诉为何未获法院准许?
  • 在司法审查中,并非原告想撤诉就能撤诉。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撤诉,由人民法院裁定。可见,在司法审查中,原告若想撤诉,应先向法院申请;是否准许撤诉则由法院审查撤诉理由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后作出裁定。一般来说,法院只有在原告认识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正确或被告作出了新的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时才裁定准许。在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并非基于上述条件,而是在被告的威胁利诱下违背真实意愿申请的撤诉,因此法院受理后认为被告行为违法,原告申请撤诉理由不充分,于是依法作出裁定不予准许撤诉,其做法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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