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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统计行政复议的基本特征及范围。
  • (1)统计行政复议是特定行政机关的活动,这意味着,统计行政复议机关只能是统计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而不是权利机关、司法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在我国法定统计行政复议机关有两种,
    一是统计行政机关,
    二是人民政府。
    (2)统计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统计行政复议权以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实际上是统计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自己享有的行政领导权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体现。
    (3)统计行政复议以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4)统计行政复议由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厉害关系人依法提供申请而启动,即有权申请统计行政的只能是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厉害关系人。
    (5)统计行政复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是指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申请过程及行政复议决定的做出等,均需依法定程序进行。
    统计行政复议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统计行政复议事项的范围。统计行政复议范围,也可以理解为统计行政复议机关对哪些统计行政行为具有行政复议审查权,或者统计行政机关的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统计行政复议。从相对人的角度来讲,是对哪些统计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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