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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杨某,3岁半,于2005年12月由保姆陈某带到某商厦购物时,到该商厦四楼专为带儿童购物的消费者设置的儿童游乐园游玩。该儿童游乐园门口注意事项中规定,3岁以下儿童必须由监护人陪同并且大人必须购买门票,于是,杨某一人进入儿童游乐园。杨某在儿童游乐园观看荡秋千时,被荡秋千人撞倒,头部碰到门前台阶而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头部缝两针。商厦以杨某无监护人陪同并且未按门口注意事项为由拒绝赔偿。于是杨某的家长向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商厦赔偿损失。 市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后,在派人现场核实后证实,杨某家所投诉情况基本属实,商厦儿童游乐园缺少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存有不安全隐患,商厦应负主要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协会依法组织调解。调解结果为:商厦赔偿杨某医疗费,监护人的交通费等850元,补偿杨某营养费等1150元,二项共计2000元。 儿童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受到伤害,且商厦门口已有注意事项,商厦是否承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的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商厦在其商场内为带儿童到商厦进行消费的消费者提供儿童游玩场所,虽然是为消费者进行服务的具体表现形式,但仍应视为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由于没有设置较好的防护措施和坚持对儿童的严格保护措施,造成杨某受到伤害,商厦以杨某无监护人陪同和门口有注意事项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杨某受到的伤害和商厦提供的服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办此商厦应依法承担因过错而致杨某人身受到伤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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