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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尹玲与尹胜是同父异母的姐弟,1978年3月,尹胜出生时,尹玲已出嫁多年。1983 年,尹胜的父母双亡。于是,尹玲将弟弟接到家中,扶养其长大,直到尹胜考上大学。在 上大学期间,尹玲仍供给弟弟生活费用。尹胜工作后,不时给尹玲寄钱以贴补家用。2002 年,尹胜结婚,其妻坚决反对尹胜给尹玲继续寄钱;而此时,尹玲已年迈,体弱多病,且 其丈夫已去世,膝下无子女。这样尹玲生活异常困难,又无其他近亲属,敌要求尹胜每月 付给生活费。但尹胜终因妻子反对,拒绝给付。无奈,尹玲诉至法院。尹胜有无给付其姐姐尹玲生活费的义务?
  • 有。婚姻法29条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弟、妹扶养兄、姐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扶养人是由兄、姐扶养长大并有负担能力;
    (2)被扶养人必须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人。以上二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本案中,尹胜和尹玲为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尹胜从小由尹玲扶养长大;而尹玲年老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近亲属,因此,符合弟、妹扶养兄、姐需具备的条件,尹玲有权要求尹胜支付扶养费,尹胜应承担对其姐尹玲的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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