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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黄刚是某建筑公司工人。1999年10月,黄刚经人介绍与某纺织厂工人高霞相识。认识不久两人开始偷偷同居。黄刚考虑到年龄问题,婚事不宜拖得太久,便向女方提出结婚;高得知黄刚有3万多元存款便满口答应。两人于2000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高使多次向黄索要衣物、首饰等,黄一般均是有求必应。两人商定于5月1日举行婚礼。4月份,高又多次索要财物,为了顺利举行婚礼,黄又给了女方5000元钱。婚礼那天,黄刚在饭:店订了酒席,并租车接女方,结果高又提出如不再给3000元,就不下车,双方闹得不欢而散,婚礼也未举行。黄非常气愤,于5月12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索回被骗去的财物对于黄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如何处理?
  • 人民法院应判决准予高与黄离婚,高返还黄的财物;如某些财物已被消费,可免除其返还责任。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一方向对方索要了财物,但婚姻基本上自主自愿的,不属买卖婚姻。一方提出离婚时,应查明婚后感情变化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状况,如调解无效,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本案中,黄、高二人虽属自愿结婚,但两人相识时间不长,并未建立真正的感情,因此应准予二人离婚。上述《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还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素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本案中,黄、高二人从领结婚证到上法院也不过两个月时间,因此人民法院应判决高返还黄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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