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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商业秘密权的法律特征
  • 1、商业秘密的排他性、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一项技术秘密或者经营信息,他的第一个获得者在无任何第三者掌握同一秘密时,具有事实上的独占权;
    2、商业秘密权的取得与专利权、商标权的取得根本不同。专利和商标独占权的取得是由国家专门机关授权确认的,因此,他们的法律状态、专有权的范围是公知的,易于理解和把握。而商业秘密的内在表现形式多样化、内容具有不可穷尽性,一旦成为当事人争议的对象或被侵权行为所侵害,其谁否附和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以及由此引出的权利归属等问题,必须由当事人充分举证之后由法院或其他处理机构加以具体确认。
    3、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而是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商业秘密与传统知识产权中的某些方面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具体地说就是技术秘密与专利之间的密切关系。商业秘密产生和存在的历史早于专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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