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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深圳市某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非出口收汇重点监管企业),取得了进出口经营权与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符合出口退(免)税的各类条件。2014年3月发生进项税额170000元,销项税额85000元,上月结转留抵税额87000元。当月报关出口两笔货物,一笔折合人民币价格60万元(FOB)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另一笔为150万元(FOB)单证收齐但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不齐。以上两笔出口货物在当期按照会计规定做了外销收入。在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该企业进行了增值税纳税与免抵退税申报,并在当年的12月收到了两笔出口货物的货款,通过银行办理了收汇手续。已知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3%,征税率为17%。 请计算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额。
  • 当期免抵退税额=600000×13%=78000(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48000元>当期免抵退税额78000元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78000(元)
    当期免抵税额=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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