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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论冲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
  • 冲突法的作用既在于通过选择,运用不同的连结点来构成准据法的表述公式(又称系属公式),对不同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因此运用哪些有价值的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选择方法,便成了国际私法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了。从历史与实践中看,最常用的方法有:
    (1)依法律的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这种法律选择的方法,实际上来源于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早在13、14世纪,巴托鲁斯便提出应区别法律的“人法”和“物法”的性质分别决定其领域内或域外适用的效力。目前虽不再作“人法”和“物法”的划分,但各国在解决法律选择问题时,仍坚持公法和私法、强行法和任意法、属人法和属地法等等的区分,以决定应适用的法律,所以仍是一个很重要和很实用的方法。
    (2)依法律关系的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这来源于萨维尼首创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从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入手,为每种法律关系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并在制定冲突规范时大量采用双边冲突规范。
    (3)依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法律的方法。这是指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综合多方面的因素,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地方的法律。这种方法在晚近国际私法的立法与实践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运用。但为了减少法官在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的主观任意性,目前许多国家的立法,一方面在制定冲突规范时,尽可能地选取与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连结点;同时又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连结点不存在时或适用该连结点指引的法律明显不合理时,法官即可以依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准据法,以适当地限制或适当地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4)依“利益分析”或“利益导向”决定法律的选择。这一方法又可称为“政府利益分析说”,它最早是由美国学者柯里教授提出。他极力反对通过冲突规范来选择法律,认为应抛弃传统的冲突法规则,而代之以“利益分析”的方法,即对所涉各州的实体法所体现的“政府利益”进行直接的分析而决定究应适用其中哪一实体法。
    (5)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选择。这也是一种主张结合冲突规范就有关国家的实体法规则直接进行选择的方法。由美国学者凯弗斯提出。他认为为达到“对当事人公正”和“符合一定的社会目的”的标准,在进行法律选择的过程中,首先是要审查诉讼案件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次要仔细比较适用不同法律可能导致的结果;最后是衡量这种结果对当事人是否公正以及是否符合社会公共政策。
    (6)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的一致决定法律的选择。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求得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如果一个判决需要到外国去承认与执行,则在法律选择时就不得不考虑执行地国有关的实体法和冲突法规则,以利于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7)依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决定法律的选择。这种方法是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率先提倡的,是主要适用于合同领域的一个法律选择方法。但近年来,一些国家的立法或司法实践以及国际公约已开始在侵权、婚姻家庭(如离婚)和继承领域有限制地采用意思自治原则。
    这七种方法是最基本、最常用的方法。不过即使在同一个案件中,也往往不是单用某一种方法便可决定法律选择的,因为宜综合考虑上述多种法律选择的方法,才能更好地实现国际私法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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