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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 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商事权利主体,享受民商权利和承担民商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商事活动,取得民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各国民法关于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例如有的国家(法国和意大利等)承认无限责任公司是法人,而有的国家(如德国和瑞士等)则不承认无限责任公司是法人。德国商法认为登记是公司成立的要件,公司非经登记不得成立,而日本商法认为登记并非公司成立的要件,仅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有的国家(如比利时和法国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向公众发行债券,而德国则没有这种禁止规定。还有,如英国规定法人为“权限外的行为”无效,而德国却无此限制。因此,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必定会产生。
    需要指出的是,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开始,并且二者的范围也是相一致的。因此,对于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私法上是采用同一冲突规则来解决的,即适用法人的属人法。但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首先必须遵守内国的法律,所以,在具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问题上,也还是同时受内国的外国人法的控制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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