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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应注意哪些事项?
  • (1)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需满足如下要求:
    ①以发起方式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发起人应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
    ②已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可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③已设立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如果营业时间超过5年、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也可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④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通过增资扩股、转股、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等方式,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⑤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在原公司作为股东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和收购方式与外商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⑥报商务部门审批。限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限额以上以及对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行业、特定产业政策、宏观调控行业仍由国家商务部审批。
    ⑦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
    ⑧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同样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他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上市,除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外,还需满足如下要求:
    ①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公司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等的要求。
    ②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③上市发行股票后,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④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⑤符合股票发行上市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开发行股票而编制招股说明书时,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要求。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除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通过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发行完成后,应到省级商务部门(限额以下)或国家商务部(限额以上)办理法律文件变更手续。前述有关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规定发布时间跨度大,且存在与《公司法》不一致的地方,具体适用标准以有关部门实际执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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