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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被害人李某死于勒颈,被抛尸湖中,尸体颈上缠绕的尼龙绳断掉一截,估计是凶手用力过猛所致。对犯罪嫌疑人的房间搜查时,在床下发现了一截折断的尼龙绳。侦察人员由于找不到被搜查人、被搜查人的家属和邻居,就直接把这截尼龙绳带回来并进行了对比和成分鉴定,并未制作搜查笔录,最终确认在犯罪嫌疑人床下发现的一截折断的尼龙绳就是尸体颈上的尼龙绳断掉的那一截。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所学知识说明作出上述判断的依据和理由。
  •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第113条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第115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三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后,一份交持有人,一份交侦查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本案中侦察人员在搜查时,没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没有制作搜查笔录,对扣押的尼龙绳未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因此,无法证明一截折断的尼龙绳是在犯罪嫌疑人的房间床下查获的,该尼龙绳不能做为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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