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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工农民主政权的诉讼制度和审判原则。
  • 红色政权比较稳定的地区,实行的诉讼原则和审判制度主要是:
    (1)二审终审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一审终审。这主要是适应战争环境需要,及时镇压反革命分子。
    (2)预审制度。法律规定除简单案件外,都要经检察部预审,然后提交法院审理。
    (3)巡回审判和公开审判制。规定各级法院可组织巡回法庭,到出事点审判;同时审判必须公开,特殊情况可秘密审理,但仍应公开审判。这是司法工作贯彻群众路线和一种新经验。
    (4)审判合议制和人民陪审员制。除简单案件外,原则上采取合议制,由三人组成合议庭,以裁判员为主审,另有两名人民陪审员参加。判决时,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
    (5)辩护制度。被告人经法庭许可,可请代表出庭代为辩护,其目的在于了解案情,以便作出正确的判决。
    (6)实行"重证据",不轻口供"的原则,坚决废止肉刑,反对"逼、供、信"。
    (7)上诉制度与死刑复核制度。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被告不服第一审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四天内向上级司法机关提起上诉。死刑案件不论被告人上诉与否,法庭须一律将全部案卷报请上级司法机关审核批准。判决书只有在上诉期满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经上级批准后,始能生效。
    (8)审判人员的回避制度。规定审判人员与被告系亲属关系或私人关系的人,不得绑架审判该被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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