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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完善我国非政府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若干建议
  • 1、信息公开的主体和对象:
    信息公开的主体方面,制度上应当对非政府组织的范围加以界定,将所有合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及事业单位都纳入信息公开的范围。
    信息公开对象方面,必须考虑非政府组织的差异及其信息的层次性。非政府组织相关信息是否公开,必须综合考量非政府组织的类型及其信息的性质。
    2、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方面,主要是指非政府组织的一般信息,尤其是组织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在实践中,许多非政府组织公布的信息内容空泛,不够周全,立法时应当加以具体化,另外,非政府组织的其他一般信息,如行政管理信息等,也应当予以公布,以使公众了解非政府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增强公众对非政府组织的信任。
    3、信息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申请程序方面,应当明确申请步骤、次序和时限,以保证非政府组织及时、准确地进行公开。对是否公开有争议的内容,应当设立将争议提交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司法机关进行裁决的程序。 在信息公开形式方面,应当推动非政府组织的信息化建设。
    4、信息公开的监督
    一是加强法律责任设定;二是完善责任追究程序设计;三是健全社会公众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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