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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阿登内斯”轮代理人对一批橘子的托运人口头保证:该轮在西班牙港口卡塔赫纳装上该批橘子后,将直接驶往伦敦并卸货。但是,“阿登内斯”轮并未直驶伦敦,而是驶向比利时的安特卫普,结果当托运人的橘子到达伦敦时,橘子的进口关税提高了,且由于其他橘子的大量到货,使橘子的价格下降。托运人认为如果货轮是以口头约定直驶伦敦的,则关税的提高和橘子价格的下跌都应在该船到达之后发生。于是托运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赔偿其遭受的损失。被告则辩称:提单中载明有规定承运人可任意的经过任何航线将货物直接或间接的运往目的地的条款,因此,认为自己不应为因绕道安特卫普而引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双方的口头约定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即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尽管该提单又可以转船的规定,但提单通常是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只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已经订立并已在履行。因此提单不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承运人不能引用提单条款对抗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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