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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杨某与陆某是一对未婚夫妻,2003年1月杨某出钱为自己买了一份金额为50000元的人身保险,受益人是陆某。2003年5月,二人正式结婚,并于婚后蜜月旅行。就在旅游途中,由于一场意外的车祸,导致二人同时遇难,经抢救无效,二人均死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赶至事故发生的现场,经过核实,认为符合理赔条件,并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但是在理赔过程中,由于医院出具的证明是:送到医院时二人均已死亡。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二人死亡的先后顺序,故无法发放保险金。陆某的父母认为他们是受益人的继承人,故理应向他们理赔。杨某父母则坚决不同意,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发放理赔款给他们。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死亡先后顺序对保险公司理赔有无影响?
  • 本案涉及到继承的问题,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死亡的先后顺序与理赔有直接的联系。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它才变成一种实际的财产权,且不存在代位受益的问题。所以,如果受益人先死的话,受益权丧失,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4条所规定的;而如果被保险人先死的话,受益人获得保险金,在其死后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获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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